本帖最後由 tb0086 於 2018-8-1 17:01 編輯
法律真的是完全铁面无私吗?至少对待孕妇不是,只是一旦法律开始讲“感情”,有人就会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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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法院出具决定书,认定安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决定对服刑人员安某暂予监外执行。
安某曾在2015年7月因诈骗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时年31岁的她因为怀孕,就曾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至哺乳期结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且不管其是否结婚。
这是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与其说这份“特权”是赋予孕妇的,倒不如说是给予胎儿、新生儿的。这一法规尽管讲了些情面,却也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
只是服刑人员安某却把此款规定作为逃避刑罚的护身符,竟在3年期间连续怀孕3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是对服刑人员特殊情况的照顾,执行时间是完全抵扣刑期的,如果监外执行期间结束,罪犯刑期尚未结束,将被收监。
2016年8月,法院决定将哺乳期结束的安某收监时,安某再次怀孕,依据法律,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8个月,到2017年4月份,因安某“处于哺乳期内”,暂予监外执行继续延长。
2018年3月,法院出具了对安某收监执行决定书。当日,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安某自称再度怀孕,经医院检查情况属实。2018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以服刑人员安某怀孕不宜羁押为由,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此次监外执行或将持续到2019年6月,只是没人知道到那时安某是否还会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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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因为怀孕被取保候审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是孤例,甚至有些服刑人员精准的计算监外执行的时间,能够刚好在收监前怀孕,从而反复申请监外执行。
2015年8月,因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的曾某终于被正式收监,距离法院判决的日子已有10年。
2005年10月,曾某被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时,曾某因怀孕,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得知此决定后,曾某又偷偷去堕胎,待休养好后,将被执行收监时,她又一次怀孕,如此反复,从2006年至今近10年,曾某先后14次称怀孕,1次为假怀孕外,其余13次均为真怀孕。直到被正式收监,她已经39岁。
file:///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被警方抓捕的邓某
2011年3月,邓某因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当时,因为邓某已经怀有身孕,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邓某随后失踪,潜逃外地4年,最终被再次抓捕,但邓某疑似又一次有了身孕!不过经过医院检查,得出了“由于腹中胎儿先天发育不良,早已胎死腹中”的结论。邓某终究没有逃过刑罚。
服刑人员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张某在侦查期间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后又因2004年6月、2007年4月、2009年9月生育三名子女分别被暂予监外执行,直到2012年8月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才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因其在狱中服刑表现良好,监狱建议减刑八个月,而中级人民法院却坚定的予以驳回,理由是张某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多次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多名子女,故意规避进监执行刑罚达七年之久。虽其入监后有一定的客观表现,但其主观认识尚不足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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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这款人性化的法规之所以被恶意滥用,一定程度上也是司法体系不健全导致的。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是需要基层的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监督,同时,执行机关也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虽然是监外执行,但其身份仍然是服刑人员,不属于一个完全自由的人,应该设定有效的监督制约,避免女性服刑人员的通过怀孕的方式躲避刑罚。
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出台“女性服刑人员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禁止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规定来维护法律权威呢?要知道,在监狱服刑的时候也不会有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机会,对人身的限制也会更多,那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是否一定要一点限制都没有呢?
法律赋予她们怀孕监外执行的权利,就应该为其规定相关的义务,尤其是这种借怀孕生子逃避刑法的女性,对她们的子女是否太不公平了呢? 法律真的是完全铁面无私吗?至少对待孕妇不是,只是一旦法律开始讲“感情”,有人就会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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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法院出具决定书,认定安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决定对服刑人员安某暂予监外执行。
file:///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3.jpg
file:///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法院出具的决定书
安某曾在2015年7月因诈骗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时年31岁的她因为怀孕,就曾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至哺乳期结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且不管其是否结婚。
这是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与其说这份“特权”是赋予孕妇的,倒不如说是给予胎儿、新生儿的。这一法规尽管讲了些情面,却也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
只是服刑人员安某却把此款规定作为逃避刑罚的护身符,竟在3年期间连续怀孕3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是对服刑人员特殊情况的照顾,执行时间是完全抵扣刑期的,如果监外执行期间结束,罪犯刑期尚未结束,将被收监。
2016年8月,法院决定将哺乳期结束的安某收监时,安某再次怀孕,依据法律,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8个月,到2017年4月份,因安某“处于哺乳期内”,暂予监外执行继续延长。
2018年3月,法院出具了对安某收监执行决定书。当日,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安某自称再度怀孕,经医院检查情况属实。2018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以服刑人员安某怀孕不宜羁押为由,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此次监外执行或将持续到2019年6月,只是没人知道到那时安某是否还会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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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因为怀孕被取保候审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是孤例,甚至有些服刑人员精准的计算监外执行的时间,能够刚好在收监前怀孕,从而反复申请监外执行。
2015年8月,因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的曾某终于被正式收监,距离法院判决的日子已有10年。
2005年10月,曾某被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时,曾某因怀孕,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得知此决定后,曾某又偷偷去堕胎,待休养好后,将被执行收监时,她又一次怀孕,如此反复,从2006年至今近10年,曾某先后14次称怀孕,1次为假怀孕外,其余13次均为真怀孕。直到被正式收监,她已经39岁。
file:///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5.jpg 被警方抓捕的邓某
2011年3月,邓某因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当时,因为邓某已经怀有身孕,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邓某随后失踪,潜逃外地4年,最终被再次抓捕,但邓某疑似又一次有了身孕!不过经过医院检查,得出了“由于腹中胎儿先天发育不良,早已胎死腹中”的结论。邓某终究没有逃过刑罚。
服刑人员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张某在侦查期间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后又因2004年6月、2007年4月、2009年9月生育三名子女分别被暂予监外执行,直到2012年8月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才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因其在狱中服刑表现良好,监狱建议减刑八个月,而中级人民法院却坚定的予以驳回,理由是张某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多次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多名子女,故意规避进监执行刑罚达七年之久。虽其入监后有一定的客观表现,但其主观认识尚不足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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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款人性化的法规之所以被恶意滥用,一定程度上也是司法体系不健全导致的。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是需要基层的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监督,同时,执行机关也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虽然是监外执行,但其身份仍然是服刑人员,不属于一个完全自由的人,应该设定有效的监督制约,避免女性服刑人员的通过怀孕的方式躲避刑罚。
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出台“女性服刑人员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禁止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规定来维护法律权威呢?要知道,在监狱服刑的时候也不会有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机会,对人身的限制也会更多,那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是否一定要一点限制都没有呢?
法律赋予她们怀孕监外执行的权利,就应该为其规定相关的义务,尤其是这种借怀孕生子逃避刑法的女性,对她们的子女是否太不公平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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